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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判例|西安城管通报12起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07点击数:

  2021年1月19日,陕西省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通报会,通报12起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典型案例。

  作为全国垃圾分类先行先试的46个重点城市之一,西安市2019年4月出台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试行。

  2020年11月3日,西安市灞桥区城管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纺正街三厂十字西边的某单位存在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问题。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拍照取证,发现该单位存在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问题。经现场核查,西安市灞桥区某尚老潼关肉夹馍店存在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现象,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属实。执法人员现场完成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西安市灞桥区某尚老潼关肉夹馍店处以200元罚款。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0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向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2020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向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2020年8月27日,西安市灞桥区城管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纺西街华夏世纪广场A座3层1号存在垃圾分类设施配备不完善、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不完善、无宣传标语等问题。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拍照取证。经核查,该处的管理单位为西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单位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违法属实。执法人员当场完成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向行政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西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0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向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2020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向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2020年11月11日,西安市灞桥区城管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铁滨河家园小区内存在车辆清运未密闭运输的问题。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拍照取证。经现场核查,该车辆的车主为张某。该车辆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违法属实。执法人员完成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车辆处以500元罚款。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0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向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2020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向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2020年7月30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浐灞生态区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恒大江湾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问题。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拍照取证,发现该小区存在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问题。经现场核查,恒大江湾小区生活垃圾管理人为某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该公司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法属实。执法人员完成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该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0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向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2020年10月31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浐灞生态区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龙湖香醍小区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存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不到位,未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的问题。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拍照取证。经现场核查,龙湖香醍小区生活垃圾管理人为西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完成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0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向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案件执行完毕。

  2019年9月28日12时30分许,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国际港务区支队执法人员在灞河西路巡查时,发现一辆牌号为陕AZ2X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合运输,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该案于9月29日调查终结。经调查发现,车辆的所有人为西安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先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单》和《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2019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当日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2020年4月10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国际港务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西航社区时,发现该社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监督制度,存在垃圾投放不准确的问题。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经调查发现金年会,西航社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为西安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相关义务,没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监督制度,导致社区垃圾分类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单》,督促其在五日内整改到位。4月17日,经复查发现该单位仍有部分问题未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在取证后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当日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2020年9月8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国际港务区支队执法人员在中原汽配港检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时,发现该单位生活垃圾投放点存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脏乱、破损和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混投、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标识错误等问题。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现场约谈陕西某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外联经理郝某,现场告知其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问题,并就前期下达两次《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改正的情形进行通报,现场督促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9月10日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2021年1月6日,一媒体曝光长安区常祥街某小区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收集容器整洁,出现污损。

  长安区城管执法大队直属三中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往该小区,执法人员亮证敬礼,现场责令改正,并对杜永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西安某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同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调查,西安某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收集容器整洁,出现污损。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随后,依次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因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随即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拥有的复议诉讼权利。

  2021年1月1日10时15分,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生活垃圾投放点检查时发现,厨余垃圾桶内混合投放有纸盒、烟蒂、废纸,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经调查,该公司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案件已结案。

  2021年1月1日14时15分,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飞天路某餐厅检查时发现,餐厅工作人员薛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立即予以制止,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经调查,当事人薛某在餐厅后厨将六个塑料包装袋投放进厨余垃圾桶。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下达后,当事人表示对证据及处罚无异议,无陈述申辩请求。2021年1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已结案。

  2021年1月6日16时56分,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延长壳牌某加油站东南角生活垃圾投放点检查时发现,在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剩菜等厨余垃圾,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经调查,该公司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能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案件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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